美国SEC声明全文:流动性质押不是证券 无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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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美国SEC;编译:喜来顺财经

前言

美国SEC声明全文:流动性质押不是证券 无需注册

为了更清晰地阐明联邦证券法对加密资产的适用性,美国SEC公司财务部正在就特定类型的协议质押发表意见。美SEC公司财务部此前在一份员工声明(“协议质押声明”)中就某些类型的协议质押发表了意见,该声明涉及三种类型的协议质押:自我(或单独)质押;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的自我托管质押;以及所谓的“托管质押”。本声明讨论了第四种类型的协议质押,即“流动性质押”。

流动性质押

本声明中使用的“流动性质押”是指一种协议质押类型,即涵盖加密资产的所有者将其涵盖加密资产存入第三方协议质押服务提供商(此类所有者称为“存款人”),作为回报,他们会收到新“铸造”(或创建)的加密资产(“Staking Receipt  Token-质押收据代币”),以证明存款人对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所产生的任何奖励(如协议质押声明中所述)。作为流动性质押的一部分,质押收据代币将按存入涵盖加密资产的金额一对一发放给存款人。质押收据代币使持有人能够保持流动性,而无需从质押中提取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例如,持有者可以使用质押收据代币作为抵押品或参与加密应用,包括那些可以为持有者提供回报的应用,尽管任何此类交易都是独立于实际协议质押活动本身的。质押收据代币不会改变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因此质押收据代币被恰当地描述为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收据。存款人可以将质押收据代币兑换为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以及任何累积到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奖励,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解除绑定”期限。

人们可以通过基于协议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参与此类流动性质押,本声明中均称为“流动性质押提供商”。流动性质押提供商代表存款人对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进行质押。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将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存放在流动性质押提供商控制的加密“钱包”中或智能合约中。流动性质押提供商代表存款人以约定的费用质押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该费用会减少原本会累积到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中的奖励金额,使用流动性质押提供商运营的节点或通过流动性质押提供商选择的第三方节点运营商。在后一种情况下,此选择是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在质押过程中的唯一决定,并且该决定可以自动做出。在这种流动性质押安排期间的任何时候,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始终处于流动性质押提供商的控制之下,而存款人(或存款人的质押收据代币的任何后续受让人)旨在保留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所有权。

当使用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服务时,存款人将其涵盖的加密资产存入一个协议,该协议代表存款人将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存储在智能合约中,代表存款人质押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并向存款人发行质押收据代币。所有操作均通过自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以编程方式完成。质押收据代币的铸造、发行和兑换无需或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

当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例如托管人)时,存款人将其涵盖的加密资产存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代表存款人将存入的涵盖的加密资产存放在数字钱包中,代表存款人质押存入的涵盖的加密资产,并向存款人发行质押收据代币。质押收据代币的铸造、发行和兑换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执行。

在流动性质押 (Liquid Staking) 机制中,奖励累积,并从质押的涵盖加密资产中扣除相应的罚没损失。为此,奖励将存入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如果出现罚没损失,则质押的涵盖加密资产将被没收。无论哪种情况,都通过自动执行的计算机代码以编程方式进行。质押收据代币 (Staking Receipt Token) 反映奖励和/或罚没损失的方式有两种。在第一种方法中,当奖励累积时,质押收据代币本身证明拥有更多涵盖加密资产;当出现罚没损失时,质押收据代币本身证明拥有更少涵盖加密资产。这意味着,随着奖励累积和/或罚没损失的发生,一个质押收据代币与一个涵盖加密资产的比例会发生变化。例如,随着奖励累积,该比例会从一比一变为一比多,一个质押收据代币代表多个涵盖加密资产。在第二种方法中,质押收据代币持有者在奖励累积时会获得额外的质押收据代币,并在发生罚没损失时损失质押收据代币。这意味着质押收据代币与担保加密资产的比例始终保持为一比一。无论哪种情况,质押收据代币持有者都可以从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处赎回已存入的担保加密资产,但需遵守任何适用的“解除绑定”期限。

SEC对流动性质押活动的看法

SEC公司财务部认为,与协议质押相关的“流动性质押活动”(定义如下)不涉及《1933 年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 2(a)(1) 条或《1934 年证券交易法》(简称“《交易法》”)第 3(a)(10) 条所定义的证券的发行和出售。因此,SEC公司财务部认为,流动性质押活动的参与者无需根据《证券法》向证美国SEC注册,也无需符合《证券法》关于这些流动性质押活动的注册豁免规定。

SEC公司财务部还认为,以本声明中描述的方式和情况下提供的和出售 Staking Receipt Tokens,不涉及《证券法》第 2(a)(1) 条或《交易法》第 3(a)(10) 条规定意义内的证券的提供和出售,除非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是投资合同的一部分或受投资合同的约束。因此,参与铸造、发行和赎回 Staking Receipt Tokens 过程的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如本声明中所述)以及参与二级市场提供和销售 Staking Receipt Tokens 的人员,无需根据《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这些交易,也不受《证券法》的注册豁免约束,除非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是投资合同的一部分或受投资合同的约束。

本声明涵盖的流动性质押活动

当以下协议质押活动和交易符合上述描述时,SEC公司财务部的观点适用于此类活动和交易(“流动性质押活动”,且每一项均为“流动性质押活动”):

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在流动性质押方面开展的活动,包括其在赚取和分配奖励、削减以及铸造、发行和兑换 Staking Receipt Tokens 方面的角色,包括代表存款人持有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在钱包或智能合约中)、发行 Staking Receipt Tokens 以证明存款人对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代表存款人促进对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质押;以及

提供辅助服务(如协议质押声明中所述)。

流动性质押活动讨论

《证券法》第 2(a)(1) 条和《交易法》第 3(a)(10) 条分别通过提供各种金融工具的清单来定义“证券”一词,包括“股票”、“票据”和“债券”。如协议质押声明中所述,涵盖的加密资产不构成“证券”定义中明确列举的任何金融工具。因此,我们根据SEC 诉 WJ Howey Co. 案中规定的“投资合同”测试,在流动性质押的背景下,对涉及涵盖的加密资产的某些交易进行分析。 “豪威测试”用于根据其“经济现实”来分析这些法定条款中未列出的安排或工具。

在评估一项交易的经济现实时,检验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对共同企业的资金投资,而该投资的前提是合理预期利润将来自他人的创业或管理努力。自豪威案以来,联邦法院一直解释说,当“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所做的努力是无可否认的重要努力,是影响企业成败的关键管理努力”时,豪威案的“他人努力”要求得到满足。 联邦法院还指出,行政和管理活动不属于满足豪威案“他人努力”标准的管理或创业努力。

在流动性质押安排中,流动性质押提供商(无论是否为节点运营商)不向其提供此服务的存款人提供企业或管理工作。这些安排类似于协议质押声明中关于“托管安排”的讨论。流动性质押提供商不会决定是否、何时或质押多少存款人的涵盖加密资产,而只是充当代表存款人质押涵盖加密资产的代理人。此外,流动性质押提供商保管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在某些情况下选择节点运营商,不足以满足豪威案“他人的努力”要求,因为这些活动本质上是行政或部门性的,不涉及管理或企业工作。此外,流动性质押提供商不保证或以其他方式设定应支付给存款人的奖励金额,尽管 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可能会从该金额中扣除其费用(无论是固定费用还是该金额的百分比)。

此外,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可能会向存款人提供与流动性质押相关的辅助服务。这些辅助服务仅属于行政或行政管理性质,不涉及企业或管理工作。正如协议质押声明中所述,它们是一般活动(协议质押)的组成部分,而该活动本身不具有企业或管理性质。无论流动性质押提供商是单独提供辅助服务还是以一组服务的形式提供辅助服务,如果其提供任何或所有此类服务,则不构成管理或企业行为。

关于 Staking Receipt 代币的讨论

《证券法》第 2(a)(1) 条和《交易法》第 3(a)(10) 条分别通过提供各种金融工具的清单来定义“证券”一词,包括“股票”、“票据”和“债券”。作为流动性质押的一部分,发行给存款人的 Staking Receipt Token 不构成“证券”定义中具体列举的任何金融工具。虽然存款人有权获得与其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相关的奖励,但 Staking Receipt Token 本身并不产生奖励。相反,奖励是从底层协议 Staking 活动中产生的,这些活动(如上所述)不涉及证券交易。因此,Staking Receipt Token 仅仅证明存款人作为所有者已向 Liquid Staking 提供商存入涵盖加密资产。

“证券”的定义明确包括任何证券的“收据”。质押收据代币是一种收据,它是一种证明已向发行该收据的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存入一定金额的涵盖加密资产的工具,因为它证明了持有人对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所有权。但质押收据代币并非证券收据,因为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并非证券。

如果 Staking Receipt Token 本身不属于证券,则必须考虑其本身是否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或受其约束而发行和出售。确定 Staking Receipt Token 是否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或受其约束,可以使用豪威测试进行分析。该部门认为,Staking Receipt Token 不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或受其约束而发行和出售,因为参与铸造、发行和赎回 Staking Receipt Token 的各方并未向 Staked Receipt Token 持有者提供创业或管理方面的努力,Staking Receipt Token 持有者实现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源于此类努力。也就是说,质押收据代币的价值源于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的价值,而非源于流动性质押提供商或任何其他参与铸造、发行和赎回质押收据代币过程的第三方的创业或管理努力。此外,与已存入的涵盖加密资产相关的任何收益均来自协议质押活动,如上所述,这些活动不涉及《证券法》第 2(a)(1) 条或《交易法》第 3(a)(10) 条所定义的证券的发行和出售。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声明并不适用于超出行政和部门活动的 Liquid Staking 提供商活动,也不适用于与上述描述不一致的 Staking Receipt Tokens 的提供、销售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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